第一条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7号)《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教思政〔2020〕1号)及黑龙江省《关于做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22〕2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项岗位津贴(以下简称“思政课教师专项津贴”)发放对象为在岗专职思政课教师。专职思政课教师是指任职于马克思主义学院,且专职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的一线专任教师。 第三条 思政课教师专项津贴发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原则,坚持绩效考核原则。 第四条 学校按人均9000元/年核定思政课教师专项津贴总额,纳入绩效管理,自2022年1月起发放。 第五条 思政课教师专项津贴分为基础津贴和奖励津贴两部分。 (一)基础津贴 基础津贴6000元/人,按月均600元/人、10个月核发。教师年度考核合格,并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关岗位年度基础工作量要求,即可获得基础津贴。因产假、病假原因导致工作量未完成者,参照学校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因新任、退休或离职等原因,在岗工作不满一年的教师,按实际在岗月发放基础津贴。 (二)奖励津贴 奖励津贴总额=思政课教师专项津贴核定总额-发放基础津贴总额,纳入绩效管理,发放与教师年度工作表现挂钩,以奖励方式核发。 第六条 教师年度工作表现符合以下要求,分项进行奖励,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差异性发放奖励津贴。 1.认真完成2门思政公共基础课教学,评价合格及以上; 2.积极参与各类课程建设,取得个人建设成果; 3.积极开展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具有明确工作成果; 4.积极参加各类教学竞赛或评选活动,达到较好效果; 5.积极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取得良好教学效果; 6.积极开展教研和科研工作,具有明确研究成果; 7.积极完成各类理论宣讲任务,取得良好效果; 8.积极指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能常态化开展活动; 9.积极完成学校安排的重要工作任务,取得预期效果; 10.积极完成马克思主义学院安排的内部管理及其他重要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11.积极履行教书育人使命,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第七条 思政课教师专项津贴的发放在每年末进行。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对教师业绩开展年度考核,并确定核发额度,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并报人事处备案后,一次性发放。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宣传统战部会同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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