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组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完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通知》(组通字[2017]25号)精神,在继续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的基础上,函询通知书、谈话诫勉记录、纪律处分书等十项廉洁情况、处理处分、申诉材料需归入干部人事档案。具体要求如下:
第5项,廉洁情况材料:纪检监察机关出具的关于干部经查确有问题不宜使用、不适合担任现职等情况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归入档案第五类);
第6项,处理处分材料: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隐瞒不报行为的处理意见材料;经调查属实的涉及干部个人问题信访举报的处理结果材料;经查核确实存在问题的函询通知书、本人回复及处理材料;谈话诫勉记录材料、诫勉书;领导干部被问责的决定和检讨检查材料;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记录材料;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对干部形成的纪律处分、立案审查等有关结论性材料;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遴选、公开选调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处分材料等。(归入档案第八类)
第7项,申诉材料:干部申诉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等。(归入档案第五类,其中涉纪涉法的,与处理处分材料一并归入档案第八类)
请广大党员干部阅知,请各直属党委(总支)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掌握政策并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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